Deprecated: Creation of dynamic property db::$querynum is deprecated in /www/wwwroot/ggzxgl.com/inc/func.php on line 1413

Deprecated: Creation of dynamic property db::$database is deprecated in /www/wwwroot/ggzxgl.com/inc/func.php on line 1414

Deprecated: Creation of dynamic property db::$Stmt is deprecated in /www/wwwroot/ggzxgl.com/inc/func.php on line 1453

Deprecated: Creation of dynamic property db::$Sql is deprecated in /www/wwwroot/ggzxgl.com/inc/func.php on line 1454
浙江余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布“铁拳”“亮剑2023”综合执法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_异形袋_华体会官方里尔赞助商-华体会里尔赞助商-华体会公司

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 产品展示 > 异形袋

浙江余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布“铁拳”“亮剑2023”综合执法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2024-10-19 异形袋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年来,浙江省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认真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明显问题,时刻保持打击违法犯罪高压态势,持续净化市场营商环境。目前,2023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和“亮剑2023”守护民生护航经济综合执法行动已全面打响,现对外公布第一批涉及打假维权、虚假宣传及侵犯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典型案例。

  2023年2月23日,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张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50万元并没收侵权商品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8日,该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余姚某商品房建设工地进行全方位检查,现场发现一批假冒“CKS科顺”商标、“APF”商标的防水卷材,经清点共有550卷。经查,当事人张某在未取得建筑施工资质证书的情况下,通过层层转包,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接了该商品房一标段的防水工程。施工期间,当事人向他人采购假冒“CKS科顺”商标、“APF”商标的防水卷材550卷,在使用前被及时查获。经价格评估,上述550卷防水卷材价值194287.50元。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因当事人未能说明假冒防水卷材的提供者,不符合免予处罚的法定条件,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遂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将其涉嫌非法承包建设工程的行为移交住建部门处理。

  经营者在包工包料承接建设工程时,采购假冒名牌材料用于施工,又按正牌价格结算工程款,实质上是将假冒商品变相销售给了发包方。消费者购买这样的商品房,则成了假冒商品最终的“接盘侠”。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更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如果假冒商品质量低劣,则会给消费的人带来更大更长远的损害。当然,如果经营者确实不知道其销售的是假冒商品,且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依法可以免予处罚,但依然需要承担对应的民事责任。

  2022年12月26日,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余姚市某某电子商行虚假宣传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20日,该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余姚市某某电子商行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销售氢气机的经营场所对吸氢的好处进行夸大、虚假的宣传,遂立案做出详细的调查。经查,当事人每天组织5-7场吸氢体验活动,吸引众多老年人参加。体验过程中,通过口头宣传、张贴宣传图、播放视频等形式,向老年消费者宣传氢气具有“控癌”“治疗脑中风”“防止高血压”“抗衰老”等医疗保健作用,从而将普通氢气机高价销售给老年消费者。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当前不少经营者打着健康保健、防病治病的幌子,利用一些似是而非的新概念、伪科学,将普通商品吹得天花乱坠,高价兜售,具有较强的欺骗性和误导性,众多购买的人不可不防。尤其个别经营者针对老年人群体,以免费体验、知识讲座等形式,进行“洗脑式”营销,更具危害性,应依法严惩。

  2023年2月16日,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余姚市某某烘焙坊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月饼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并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案涉月饼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31日,该局开展中秋节前专项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余姚市某某烘焙坊货架上陈列的月饼的生产日期与遗弃的纸箱标示不符,涉嫌伪造生产日期,于是立案做出详细的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8月22日、8月24日先后采购15种口味的月饼共31箱,生产日期均为2022年8月20日。该月饼系整箱销售,所以虽然每个月饼均有独立包装,但食品标签仅标示于纸箱外。2022年8月30日,当事人将其中11箱月饼拆箱后,在每个独立包装上加贴“生产日期:2022年8月30日”等内容的标签,上架对外销售,第二天即被查获。经核算,当事人伪造生产日期的月饼货值金额共4108元,已销售金额1773元,从中获利1076.44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

  月饼作为一种季节性食品,一般保质期均较短。经营者为了使月饼看上去比较新鲜,故意篡改、伪造生产日期,不仅违背商业诚信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还容易带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应依法予以惩处。

  2022年12月22日,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余姚市某某车辆配件商店销售不合格电瓶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并没收违法来得到的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2日,该局组织重点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时,当事人余姚市某某车辆配件商店在售的一款台铃牌电瓶车被抽样送检。经检验,样品“整车质量”“反射器”“蓄电池防篡改”三个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瓶车安全技术规范》。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下旬从台铃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台铃牌TDT5306Z型号的电瓶车2辆,进货价格1600元/辆,其中1辆以1800元的价格销售给检验机构,获取违法来得到的200元,另一辆已退货给厂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并将不合格产品信息抄告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电动自行车是老百姓日常出行的常用交通工具,其产品质量将必然的联系到骑行者的人身安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电瓶车生产、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适时组织并且开展产品质量抽检,不但可以增强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还能及时对不合格产品做溯源查处,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2023年3月8日,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余姚市海吉星城农副产品批发商业市场内9个经营者使用“作弊秤”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各处以罚款1000元,并没收了他们的“作弊秤”。

  2023年1月16日,该局执法人员对余姚市海吉星城农副产品批发商业市场海水产、淡水产经营者使用的电子秤进行了突击检查,发现5个经营者使用的电子秤具有作弊功能,当场进行了查扣。第二天,执法人员杀了个回马枪,又查获4个经营者使用“作弊秤”。经查,上述经营者购买了具有作弊功能的电子秤,在经营中使用。这些电子秤均能够最终靠按键的设置,使被称量的商品显示多个不同的量值,其中只有一个量值正确,其余量值均大于商品实际重量,以此来实现短斤缺两欺骗消费者的目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

  黑心商家使用“作弊秤”坑害消费者的现象由来已久,屡禁不绝,令人十分头疼。此次被查处的9个经营者,不仅给自己脸上抹黑,同时也损害了海吉星市场的声誉,更侵害了众多购买的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加强日常监管,及时查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为市场举办单位,也应当加强管理,督促经营者诚信经营。作为消费者,要加强自我保护,发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投诉举报。

  2022年12月5日,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余姚市某某酒坊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柿子酒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3000元并没收不合格柿子酒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11日,该局对当事人余姚市某某酒坊生产的某批次柿子酒做监督抽检。经检验,样品甲醇含量不符合GB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的限制性要求。经查,该批次柿子酒当事人于2022年3月18日完成生产包装,共20L,货值金额6000元,本打算存放一段时间后再卖,恰好被抽检到。除去抽样送检的3L外,其余17L均未销售。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甲醇是一种与乙醇极为相似的物质,但具有较强的毒性。而白酒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会产生微量的甲醇,因此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白酒中甲醇含量作了限制性规定。白酒生产者应当按照标准规定,严控白酒中甲醇的含量,消除这一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否则,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

  2022年12月23日,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余姚市某某电器厂排除消费者退货权利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警告并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12日,该局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余姚市某某电器厂的淘 宝网店时发现,其在售的一款空气净化器商品详情页面有“本公司产品出厂前均全检后打包发货,没有质量上的问题,不予退换”等内容。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0日在网店上架该产品时,在商品详情页面标注了上述文字。同时,当事人在店铺直播间销售该款净化器过程中,也有“没有质量上的问题,一般不予退换”的表述。查看网店后台数据,该产品尚无销售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时间短,产品并未销售,且能及时改正,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除一些特殊商品外,消费者有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权利。经营者使用单方声明、店堂告示等,排除或限制消费者的这一权利,不但其内容无效,而且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2023年1月16日,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宁波某某电器有限公司开展促销活动却未明示促销内容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25日,该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宁波某某电器有限公司的阿 里巴 巴店铺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其中一款迷你车载小冰箱商品名称中有“限时抢券”字样,但详情页面并未说明具体期限。经查,当事人为增强宣传效果,在网店销售该款商品时,将“限时抢券”字样作为商品名称关键词,但因缺乏对促销行为规范的了解,并未在商品详情中明示具体的限时期限等促销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

  当前网络销售中,经营者推出的各种促销活动层出不穷,给消费的人带来实惠的同时,也存在一些漏洞甚至陷阱。《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和相关限制性条件等。网络经营者盲目使用“限时优惠”等促销手段,却不明示促销内容,不但将面临行政处罚,还容易遭遇职业索赔,应当引起重视。众多购买的人网购商品时,也要认真查看促销内容,以免被忽悠。